败分子灰色收入的藏匿。但是由于我国各大银行之间,特别是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互联工作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同一姓名可以在不同的银行开设多个户头,这又给了腐败分子可乘之机。同时,增加对不动产的实名制管理,是腐败分子妄想利用购置不动产转移赃款、毁灭证据逃避法律的制裁的幻想彻底破灭。[⑥]
3、建立多方结合的监督机制
实践中对该罪的追究大部分来源于群众的举报、党纪委的查处和媒体的揭发。党风廉正建设是一件长期艰巨的任务,并且面临的形势也很严峻,任何一个部门和群体都是无法独立完成监督的。因此,我们应该建立起政府、媒体、群众多方联动的监督机制。广开举报渠道,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纪委的内部监督作用,多层次的对腐败分子进行打击。从而保障我国反腐败工作认真高效的进行到底。
结论
综上所述,为顺应我国打击贪污腐败的新形势,我国新刑法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该罪名在打击腐败,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社会的稳定等各方面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其自身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使的它没有发挥出最大的作用,甚至成了某些贪污腐败分子的“保护伞”。因此,我们要从立法和制度两方面来完善它,并通过建立财产申报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和多层次的监督体制来保障它。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惩治腐败,维护社会安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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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 孟庆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新动向》[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②]周光权:《刑法各论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第52-58页。
[③]孙国祥:《刑法学》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1-323页。
[④]孟波、超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及制度完善”www.studa.net/2003-6-22/2003622100624-2.html
[⑤]邵道生:“权力家族腐败”与家庭财产申报“www.wyzxsc.com/Artide/class4/200712/28506.html
[⑥]蔡兴教:《财产贪贿犯罪的疑难与辨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46页。
作者单位: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