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刑法专题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782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7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5098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8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9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543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506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435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2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4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28日最新修正版刑法)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6/28 15:39:50   阅读:787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28日最新修正版刑法)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发布日期】1997-03-14
【生效日期】199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7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本刑法内容已经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下一页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cnbianhu.com/onews.asp?id=2504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 开设赌场、聚众生事犯罪团伙受审
恢复性司法意义之分析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