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圆桌第45期
本期主持本报记者孙瑜
本期嘉宾
刘京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贾小刚(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主诉检察官)
佟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马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
周霁(新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谓贞操权
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尚未对贞操权做出具体界定。按深圳中院刘庭长的理解,贞操权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良好的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任何一次非主观意愿被他人强行实施性行为都属于贞操权受到侵害,简而言之贞操权就是公民处理自己性生活的权利。贞操权其实是一种以性为特定内容的独立人格权,要求贞操权的索赔本质是对人格权的保护追求到每个细节的体现,它属于精神赔偿。这里的“贞操”不单指女性独有,其主体是公民;另外也不单指受害人必须是处女或处男,只要非主观被迫发生性行为均可界定为贞操权受到侵犯。
新闻背景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今年29岁的黄霞(化名)是江苏人,大专文化,在深圳一家跨国贸易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黄霞人长得漂亮、工作能力强、勤奋好学,尤其喜欢英语。供职跨国公司后,为进一步加强英语,她报名参加了深圳某公司的英语俱乐部。
1998年8月15日下午,黄霞往常一样来到俱乐部。活动中,一位操着流利标准英语风度翩翩的男子引起了黄霞的注意,经介绍,此人叫刘飞(化名),江西人,大学文化,持澳大利亚护照,定居于澳大利亚悉尼市。两人谈的很投机。
下午5时,刘飞邀请黄霞来到自己位于罗湖区某花园的住处吃饭,以看风景照片为由请他进卧室。没有任何戒心的黄霞被领进了刘飞的卧室,岂料一进卧室,刘飞就将房门反锁,并抱着她强行接吻,提出要发生关系。黄霞断然拒绝,但是刘飞不顾对方的拼命反抗,施用暴力,多次对黄霞实施强奸。直到次日凌晨零时30分,黄霞趁刘飞去卫生间时报了警,公安人员火速赶到将她解救出来。
经法医鉴定,黄霞的左腕、左肘、颈部有多处损伤,处女膜新鲜破裂,黄私处提取物上的精斑为刘所留,刘飞犯罪事实清楚。
据悉,黄霞至今没有恋爱,并表示目前对婚姻不做考虑。刘飞正在东莞市一监狱服刑,他将在狱中度过漫长的12年。
核心提示
深圳一女青年遭暴力强奸,强奸者被判入狱12年。受害人提出45万元的精神索赔,一审判赔8万元,原、被告均不服上诉。全国首宗“贞操权”案引出多项法律争议:被强奸后是否可以诉请精神损害赔偿?所谓贞操权是不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被告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赔偿?4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不是漫天要价?本期法律圆桌请来专家为您解析“贞操权”。
2001年5月21日,全国首宗由强奸案引发的贞操权受侵犯索赔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开庭。双方律师在法庭进行了唇枪舌剑的辩论,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被告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赔偿?原告的贞操权索赔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原告提出的45万元人民币赔偿数额是否过高?
与此同时,佛山市一宗同类案件已经一锤定音。5月22日,一名被强奸的打工妹收到佛山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其所获精神损害赔偿金由一审的3000元改判为2万元。两个案件的关键词都是“贞操权”。那么,贞操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对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应如何认识?
1,贞操权是不是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周霁:贞操权带有浓重的封建色彩,不宜单独提出。贞操,并不是一个有严格法律意义的词。贞操是封建社会要求女性洁身自爱、不失身、不改嫁等等,是对女性单方面的精神约束。所以我认为,贞操权在现代社会,不应该过分的提出来。
本案中,我认为实际上是公民的性权利受到侵害。这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范围之内。而且对方的损害已经造成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名誉权、自由权、健康权的损害,完全可以依照《民法》进行补偿,进行司法救济。因此我认为完全可以适用现有法律,而不用单独提出贞操权。
马强:贞操权主要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尊严权,不应该包含在生命权和健康权之内。德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贞操权,台湾和日本也都有侵害贞操权的判例,我国目前尚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关于贞操权的定义,我个人认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自然人依照自己的意志发生性关系,并得到精神上愉悦。它更主要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尊严权。所以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定义来讲,它们无论如何不能涵盖贞操的内容。因为贞操是一种操守、品行,是一种精神上的享受、心理上的愉悦。所以我主张贞操权应该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而存在,不应该包含在生命权和健康权之内。
佟强:实际上这个概念如何叫,我们是否保持贞操权的概念,还是用一个更新、更适合时代潮流的概念来替代它,这又是另外的一回事。但是作为实际存在的人格权,它有独立的价值。就本案而言,应该说贞操权在这里更突出强调了是一种受害人性行为或者是她的性权利不受侵害的一种权利。
2,如何界定贞操权
刘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