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2月17日,重庆市合川市太和镇金钩村5社,12岁的李桦(化名)突然腹痛难忍,出现临产征兆。随后,这个小学5年级学生正常分娩,生下了一个女婴。
婴儿的出生,不仅让李桦的养母龚贤淑大感意外,连李桦自己也不敢相信:性关系、怀孕、生育,所有这些,少不更事的她都还不懂。
女婴的出生使罪恶暴露:李桦曾被3人多次强奸过,他们分别是50岁的李志足、70岁的李瀛洲和73岁的王治春。
李志足是当地个体医生,也是李桦的堂伯父。去年6月,李桦割伤了手掌,李志足以为她换药为名强奸了她。同村的李瀛洲和王治春则采用三五元不等的金钱引诱的方式,分别和李桦发生过多次性关系。
按法律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女孩自愿与否,都视为强奸。李志足、李瀛洲、王治春随即被重庆合川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他们均对强奸事实供认不讳。
消息传开,人们都为之震惊和愤怒。
在义愤之外,女婴的出世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和社会问题。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
“如果只算直接损害,李桦只有1000余元的住院费,最多还有耽误学业等相关损失;而她真正需要得到赔偿的,是巨大的精神损害。”为李桦提供法律援助的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利说。
张利在为李桦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方式提出诉讼请求时,遇到的最大难题就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
毫无疑问,李桦这一生将很难摆脱此次事件所带来的巨大精神压力。李桦的遭遇已经在她的家乡传得沸沸扬扬,这种影响将一辈子和李桦如影随形,她将如何过正常生活?如何面对被强奸后生下的孩子?
可是,根据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而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对此,有人认为,刑事案件中,罪犯将接受非常严厉的刑事处罚,这本身就是对受害者的精神上的安慰。而反对的意见认为,民事侵权都可以主张精神赔偿,而一般比民事侵权更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却无法主张精神赔偿,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一种严重的漠视。
谁能担当女婴的监护人
这个尚不知道父亲是谁的婴儿被取名青玉(化名)。现实的问题是,谁能够担当青玉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前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这个规定,谁应该是小青玉的监护人呢?她的母亲是个年仅12岁的未成年人,自己还都需要别人的监护。她的父亲目前尚难以确定,但不管亲子鉴定出来是谁,都将是一个需要负刑事责任的罪犯。
张利认为,显然,青玉不太可能由她的父系亲属监护。如果由李桦的养父母实施监护,姑且不论这个家庭家徒四壁的现实,单是李桦和青玉生活在一个家庭中,麻烦就很多。相差12岁的这对母女俩的伤疤会被时时揭开,她俩如何正常生活?
该案在更广范围内的普遍启示意义在于,所有因被强奸而生育的孩子该如何获得对其成长相对更有利的监护?
女婴如何主张权利?
对于李桦和她的律师而言,如何为襁褓中的青玉主张抚养费用,是个棘手的问题。
首先,青玉能否作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请获得抚养费?
张利介绍说,以前没有出现过这种案例,受害者以外的其他人能否同时作为原告,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她认为,直观地看,案件只有李桦一个受害人,但青玉也应是潜在的受害人。她自己并无过错,可一出生就被打上了烙印,整个成长过程都将背负着巨大的精神负担,而且无法享受正常的父母之爱。况且,她的母亲自己都尚未成年,无力抚养,青玉甚至难有基本的生存条件,因此,她应该有权在这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官司中要求获得抚养费。
另外,记者了解到,青玉目前并无户籍。她的父亲尚未确定,母亲也没有身份证,更没有计划生育部门的生育指标,相关部门目前的回答是,“以前没出现过这种情况,需要研究。”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曹兴权认为,主张抚养费可以单独作为民事案件起诉。根据婚姻法,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而张利则认为,应允许青玉以潜在受害人身份和她12岁的母亲同时作为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为青玉的母亲目前没有任何抚养能力,而青玉面临的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极度困境与罪犯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况且她的父亲必然是要被判刑的,届时再提起民事诉讼很可能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向谁去主张?”
又一个问题难以回避,类似青玉这种情况的婴儿应该在何时、以何种身份、在刑事附带民事还是在单独的民事诉讼中主张自己的权利?(2003.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