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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幼女被强奸向凶犯讨要处女膜修补费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6/27 22:52:00   阅读:1737


 来源:重庆晚报

    日前,一名12岁的幼女向16岁强奸犯提出处女膜修复赔偿,却被法院驳回,理由是她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据悉,向强奸犯讨要贞洁费在我市尚属首例。
    12岁幼女被强奸

    16岁的少年强强(化名)初中毕业后,从四川来到重庆打工。因为他和同事杨某一家均住在工厂宿舍里,时间长 
了,便和杨的12岁女儿玲子(化名)混熟了。一次,强强看到玲子正在做作业,便问她多大了,在哪个学校读书。玲子当即将自己的年龄和就读学校告之了面前这位稚气未脱的大哥哥。

    去年9月12日上午,强强准备邀约玲子一同赶场。当他看到玲子独自在家时,遂与玲子发生了性关系。因为怕挨父母骂,玲子没有将此事告诉父母,而是偷偷地将泪水往肚里咽。

    但强强却得寸进尺。同月20晚,他见玲子又独自在家,欲再次和她发生性关系,玲子大哭起来,强强只得退出了房门。他还到处炫耀,此事便在全厂传开了。9月29日,得知此事的玲子父母才向警方报案。

    3月20日,大渡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强强明知玲子是未满14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决定对其判处3年有期徒刑。

    幼女法庭讨贞洁

    强强刑事案件开庭时,玲子向法庭递交了一份刑事附带民事索赔诉讼状。法官看到这份诉状后感到很惊讶——讨要处女膜的诉讼请求。

    “我们闻所未闻,全市法院也没有过。”一位法官说。记者看到,该民事诉讼请求有两项:一是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二是赔偿1万元处女膜修补费。

    玲子的代理人称,玲子被强奸后,强奸犯却大肆宣扬,让厂里和学校的人都知道了此事,让他们全家人在那个地方都抬不起头,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玲子才12岁,就失去了女人最宝贵的东西(处女膜),这将成为她一生的伤痛。因为它是一个女人贞洁的象征,既然被玷污后造成破裂,就需要花钱治疗和修复。

    法官形成两大派

    对于玲子的不幸遭遇,法官们都非常同情。昨日,此案承办法官廖亚莉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对玲子讨要处女膜修补费的诉讼请求,大渡口区法院的法官们形成了两种分歧性观点。

    赞成派认为应当给玲子修复处女膜。这一派认为,只要有证据支持,玲子的民事诉讼就应该得到主张;而反对派则认为,不能主张玲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如果玲子修复了处女膜,长大结婚后会对其丈夫构成欺骗,而这种欺骗却是法院主张的,如果到时其丈夫知道内情后,对法院提起诉讼该怎么办?

    廖亚莉法官是赞成派。她认为,只要有足够证据证实,玲子的处女膜是强强实施强奸造成破裂的,并因修复产生了费用。但遗憾的是,此案只有玲子被强奸的证据,没有处女膜破裂的证据,因为有的女孩在过量的体育运动、骑自行车等都有可能造成处女膜破裂;玲子也没有提供相关修复处女膜的证据,修复处女膜需要多少钱,手术费是多少,修复病历等相关证据都没有。他们也咨询了法医验伤所,该所不做这方面鉴定,具体费用是多少也没有依据。

    她说,法官判案重的是证据。没有证据,法官无法主张。

  诉讼请求被驳回

    廖法官还称,为了抚慰玲子,她特地进行了庭外调解。

    通过做工作,经济条件并不好的强强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一是一次性支付2000元;二是在他出狱后再打工来分期付款1万元。然而,玲子父母坚持要强强现在就一次性支付1万元处女膜修复费,调解为此以失败告终。在没有修复处女膜证据的情况下,她就只有作出驳回修复费的请求。

    一并被驳回的还有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对此廖法官感到很无奈。她称,玲子受到的精神损害按理应当得到赔偿,但有关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中,精神损害不在此列。她认为,刑事案件中的很多受害者都受到了精神上的伤害,为此,应该修改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让受害者得到一定抚慰。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记者 罗彬 实习生 贺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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