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的时候,法官就可以在某一个等级当中,做一个自由的裁定,而不是在0到100万之间做自由裁定。
马强:精神损害赔偿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划分的情况下,允许法官基于自己的法律理念、案情来判定。衡量的尺度依据是高院司法解释中提到的几个因素,但这不是绝对的。不同的法官对不同的贞操权受到损害的时候,理解不同,判决的赔偿额也不一样。比如深圳这个案子一审判赔8万元,而佛山的案子判赔2万元,这都是合理的。因此更多的还是佟强提到的,要把精神损害赔偿具体量化到近似于合理的范围。
5,精神损害赔偿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刘京华:由于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深圳中院对于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起诉予以驳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马强:高院的司法解释与《刑事诉讼法》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原则上讲,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我查了一下有关司法解释,我发现还是有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做了关于审理名誉权的解释,提出侵害名誉权如果构成犯罪,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它在这里没有明确指出你只能提出物质损害赔偿。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名誉权肯定是要有精神权的赔偿的。那么如何协调这个解释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这恐怕还不是法官力所能及的问题,还需要由立法机关做出规定。
佟强: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没有本质区别,应该可以附带。《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物质损害的时候,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和《民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方面,并不是十分接轨。在过去的很长时间,我们对精神损害赔偿根本不予考虑,所以它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我们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发展。按照我的理解,在物质损害的时候,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在原理上没有本质的区别,当然也可以附带。当然目前,如果作为另外的民事诉讼提出,也是可以考虑的。因为毕竟在刑庭和民庭审理案件时是不一样的,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也许不如民庭在审理这个案件时,更精确、更好。
6,相关思考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明确了精神赔偿的范围和方式,所以原告方完全有权利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被告方认为这一解释是在案发后才出台,他们认为这是无效的。这个问题怎么看?
佟强:在高院的这个解释后面有一句:如果本解释公布实施之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原来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没有指出具体的哪些权利受到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现在把这个明确化了。
马强:我觉得在民事法律中,不要过分受到罪行法定原则的限制。我们不可能在《民法典》中把所有的人身权利全部罗列出来。法官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作出判决,只要我们能够认定原告或者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了,基于民法的原则可以作出判决,不一定只对应某一条。《民法通则》是1986年制定的,也不可能规定得那么详细。
刘京华:《民法通则》总则中有两个重要基本原则,一个是公平原则,另一个就是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原则。在审判某些新类型民事案件时,在缺少相应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民事法官可以灵活运用上述两个基本原则,在新的案件中确认和依法保护一些派生的民事关系。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本期嘉宾特别观点
1、只要是不违背当事人的意志所发生的性行为都是不侵害贞操权。如果违背了当事人的意志,不管是不是第一次发生性行为,就是侵害贞操权。
2、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要确定若干等级和每个等级的赔偿数额,法官就可以在某一个等级当中,自由的裁定。
3、在物质损害的时候,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在原理上没有本质的区别,当然也可以附带。
4、在民事法律中,不要过分受到罪行法定原则的限制。我们不可能在《民法典》中把所有的人身权利全部罗列出来,法官也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作出判决。
网友观点
程东宁(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院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作了确定,这个确定虽然是原则性的,但毕竟有了一个起码的尺度可以掌握。那么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就应当考虑到,既要抚慰被害人,又要制裁侵害人,只有把这两方面有效地结合起来,才能起到警示社会,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的效果。原告提出45万元精神赔偿只是一个诉请,对于诉请不能苛刻,只有法院判决才是一个定数。
杨才然(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通过“私了”的方式解决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问题,可能会使受害人获得更多的赔偿。当然,这种“私了”不是指通过要挟、恫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加害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