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3日上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造成安宁市两千余亩山林被烧毁的草铺“3·30”火灾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开富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开富准备好上坟用的祭祀用品后,与家人到安宁市草铺街道三家村上坟祭奠亡故的亲属。在祭拜王家前两处亲属坟前,被告人王开富焚烧冥纸后将火踩灭离开。上午12时许又在另一处坟前焚烧冥纸时,不慎引发了山火,致使草铺三家村至温泉官庄一带发生森林火灾,大火直至4月1日才被扑灭。
火灾损失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火灾现场过火林地面积为2456.4927亩,过火区域经济价值损失为103.5万元,其中立木损失价值42.68万元,新造林成本60.82万元。
安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因扑救草铺“3.30”森林火灾支付的工程机械费、车辆运输费、误工费等间接损失费用为132.8万元。
案发后,王开富经鉴定无精神病,做案时处于意识清醒状态,无明显精神症状,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法庭上的王开富对因自己的过失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给国家、集体和群众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懊悔不已,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开富在案发后,及时报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自愿悔罪,为初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安宁市人民法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森林公安局、护林防火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及当地群众等共计200余人旁听了庭审。
法通公司:被告人王开富违反国家森林资源保护法规,忽视用火安全,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并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
法通公司朱运德律师,联系电话18926562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