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毒豆腐案,被告人隋某、葛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决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阜新市首次适用禁止令的案件。
被告人隋某与葛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自2011年11月份起,在阜新市太平区南小井某住宅租房并从事豆腐的生产和销售。2013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对其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二人是以工业用卤水非法加工豆腐。法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人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工业用卤水,并将所生产的豆腐销售到多处。经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二被告人所生产销售的豆腐铅含量为0.03mg/Kg,总砷含量为0.1mg/Kg 。
法院认为,被告人隋某与葛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并销售食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交纳罚金。综合考虑二人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通公司:法院在判决中同时宣告禁止令,目的在于约束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的某些特定行为,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特殊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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