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在大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因赌博发生纠纷、邀约聚众斗殴的犯罪团伙案,11名故意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被告人分别被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单处或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4月至2013年3月之间,被告人陈源同被告人李廷辉在云阳县人和镇木古村一带合伙开设赌场,被告人陈源负责赌场管理,并雇佣吴玉祥、王耀、温万成、旷力清等人为赌场服务,在赌场上放哨、联系运送赌客、维持秩序等。该赌场每天聚集数十人,以四个铜钱猜单双押赌注等方式赌博,一盘投注金额从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每天输赢金额高逾五、六万元。
2013年3月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王波得知被告人史光均在云阳县人和镇民治村5组朱家园的赌场赌博,遂携刀去找被告人史光均要赌账。被告人陈源得知后电话邀约被告人杨金江,并通过被告人曾令邀约了被告人向导、谭洋、高祥、彭堯(另案处理)、谭世川(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去找史光均要赌账。被告人王波与陈源等人在赌场下方的人和水库堤坝上会合,随后由被告人陈源、曾令、杨金江三人到朱家园赌场找被告人史光均要赌账,其余人在水库堤坝上等待。由于要账未果,被告人陈源、曾令、杨金江三人返回水库堤坝,商量后由被告人曾令开车横摆在公路上,以防被告人史光均逃跑,并分发砍刀、木棒。被告人谢蕾在当日下午4时许携带东洋刀赶到人和水库堤坝。
被告人史光均得知被告人陈源等多人在堤坝上拦截自己,吴波(已死亡)携带两把枪支到达朱家园赌场外被告人史光均停车处,并在车后组装枪支和子弹。下午5时许,被告人史光均、阎洪等6人驾车到达人和水库堤坝,被告人史光均下车后手持黑色来福枪、阎洪持银白色手枪与陈源一方对峙。对峙过程中,被告人史光均用枪托击打向导一下,被告人陈源一方多人遂持刀、木棒围向被告人史光均、阎洪两人,被告人史光均在后退的过程中开了一枪,打中地面。被告人曾令、杨金江、向导、谢蕾、谭洋、彭堯(另案处理)、谭世川(另案处理)、邱棚(另案处理)、胡兴(另案处理)等人持刀对史光均进行追砍,被告人王波、高祥等人持刀对被告人阎洪追砍,致史光均、阎洪受伤。后被告人陈源制止再对被告人史光均、阎洪进行伤害,随后被告人史光均被送到医院救治。经鉴定,史光均的损伤程度系重伤,阎洪的损伤程度系轻伤;史光均、阎洪所持有的系枪支,具备杀伤力。
2013年3月2日午夜,被告人陈源、曾令、杨金江、王波、毛和平(另案处理)等人在云阳县两江广场“两江烤鱼”吃宵夜时,被告人杨金江与邻桌的被害人佘清贵发生争吵,被告人杨金江、陈源等人向对方砸瓶子、凳子等物品,将被害人佘清贵左眼眶致伤;后被告人杨金江、曾令、王波、毛和平持刀将佘清贵手臂致伤。经鉴定,被害人佘清贵左眼眶、左肘部的损伤程度均系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源、曾令、杨金江、向导、谢蕾、王波、谭洋、高祥等人因索要赌债与被告人史光均、阎洪等人在公众场所持刀、枪进行械斗,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源在聚众斗殴中,邀约组织斗殴人员进行殴斗,系本案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曾令、杨金江、向导、谢蕾、王波、谭洋、高祥均积极参与。在殴斗过程中,被告人曾令、杨金江、向导、谢蕾、谭洋等人共同致被告人史光均重伤。被告人陈源、曾令、杨金江、王波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伤,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不宜以主、从犯区分。被告人陈源、李廷辉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场地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陈源、曾令、杨金江、谢蕾、史光均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阎洪、谢蕾、李廷辉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导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脱离监管,且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内重新犯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谭洋在因聚众斗殴罪被宣告缓刑后,发现有漏罪。最终,法院综合全部案件情况,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5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所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通公司为大家呈上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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