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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换律师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3/11/1 14:56:42   阅读:5760

10月30日下午,北京市一中院发布官方微博,称原定于31日开庭的李某某案,因李家新更换的辩护律师张起淮申请延期审理而改日。记者同时了解到,李某某家提交了一份新的视频证据,以驳斥之前认定李某某有罪的证人证言。

  >>发布

  法院临时更改开庭时间

  昨天下午3点45分,市一中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原定于10月31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因上诉人一方在本院确定并通知开庭日期后,更换辩护律师,新更换的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为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将本案开庭日期延后,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此案原定于今天上午9点在市一中院二审开庭。记者了解到,此前法院已经预计庭审将进行一天,并询问了各方律师和监护人,准备在中午休庭的一小时时间内,让大家在法院内吃盒饭。截至下午2点多时,记者和各位律师联系,他们还均不知道开庭改期一事。

  在法院发布官方微博的同时,记者分别拨打几位律师的电话均处于占线状态。大约10分钟后,记者再次联系,几名律师均表示已经收到了改期通知,原因是更换了新律师,对方提出延期。李在珂律师对此表示不满,他称如果照此下去,“李家更换100个律师,开庭是不要等到明年?”,他认为法院保护了李家辩护人的权利,但是没有保护其他辩护人权利。

  >>探因

  李家换张起淮律师辩护

  据悉,李某某新聘请的辩护人是北京律师张起淮,其是李某某二审的唯一代理人,而且此前的高子程律师和戚晓红律师实际上都没有和李家签订协议。

  昨天记者致电张起淮律师,张律师承认自己代理了此案,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某,其也确认其向法院提交了延期开庭的申请,但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他表示拒绝透露。

  记者查询张起淮律师微博,签名显示为北京优秀律师;中国“航空案第一律师”;“十大风云律师”;“中国百强大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

  其博客显示,张起淮此前曾经代理过厦门的远华集团走私案,北京的某球星强奸案,河南的市人大主任贪污受贿案等多起案件。其中,北京某球星强奸案,张起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获成功。

  >>进展

  李家提交新视频证据

  据知情人士透露,李某某家提交一份新的视频证据,以驳斥之前认定李某某有罪的证人证言。

  李家此次二审开庭提交了一份新的视频证据,是李家律师所拍摄的视频,视频内容是律师按照整个事件的证人证言,将案发现场重新走了一遍,以通过自己的实践来驳斥此前认定李某某有罪的证言。例如,此前证言称,当时杨某某掉入床和墙的夹缝,律师通过验证此处根本呆不下一个人。又例如,此前证言称,杨某被李某某等人拽着头撞向电视柜,律师通过验证认为电视柜的高度根本撞不到头,等等。此外,李家还有一份专家意见向法院提交,并申请了此前的鉴定人出庭。

  对此,杨某的律师田参军表示,他此前已经前往法院观看了这个视频,但是目前不能就此发表意见。据田参军律师表示,目前杨女士在北京的家中静养、吃药治疗,定期到医院复查,身体状况正在恢复之中。杨女士这方没有任何新证据向法院提交,李家在此期间也没有和杨女士一方进行联系。

  据魏某的律师李在珂表示,他目前没有看到这份新证据,“我们还有另外一个律师,这段时间是我们另外一个律师去的”。李在珂表示,他会坚持此前的辩护观点,也没有提交新的意见,“我们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

  据张某的律师赵运恒表示,法院已经通知可以阅读新证据,但他目前没有去,对新证据的具体情况不了解。对于一审判决,赵运恒律师也同样表示不持异议。

  >>解析

  李家更换律师符合法律规定

  据法院讲,其做法主要是考虑立法本意,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难免让人产生疑虑,如果李家不停地更换律师,法院是否要不停地延期。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按照法律规定,一个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可以委托两次律师,拒绝两次律师,但第二次拒绝以后就不能换了,需要自行辩护。

  洪道德同时表示,这项规定是针对于不一定必须有律师辩护的被告人,而对于未成年人是必须有辩护人,法律规定只能够更换一次,再次拒绝法院将不准许。因此据此推断,李某某是二审期间第一次更换辩护人,而且辩护人交给法院手续才算数。

法通公司为大家呈上相关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法院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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