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多次利用信用卡诈骗的储义国,被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追缴储义国犯罪所得返还给被害人。
储义国为了窃取他人银行卡内的钱款,网购了刻录机、读卡器等复制银行卡的设备,从2012年8月份开始,多次在其经营的北海市新力百货商业广场二楼店铺内,趁顾客在其店铺设立的POS机刷卡消费时,利用读卡器窃取顾客的银行卡信息,偷看并记住顾客输入的银行卡密码,事后复制顾客的银行卡并凭银行卡密码到银行柜员机取现或者到其他POS机刷卡消费套现。
2012年8月1日、8月2日,顾客赖某持其名下的一张建行银行卡到储义国店铺刷卡消费,储义国复制了该卡信息并盗取密码。同月18日,储义国指使一名不认识的女性使用其复制的银行卡在北海市云南路与北海大道交汇处银行柜员机分别4次取现500元、1000元、2000元、100元,共计取得3600元。
2012年8月7日,李某持其名下的一张农行银行卡到储义国店铺刷卡消费,储义国复制该卡信息并盗取密码。同月24日,被告人储义国指使其儿子储某使用其复制的银行卡在中国农业银行位于北海市海角路的柜员机取现20000元。
2012年8月8日,林某持其名下的一张中行银行卡到储义国店铺刷卡消费,储义国使用同样的方法复制该卡信息并盗取密码。同年9月2日,储义国使用其复制的银行卡通过POS机消费20000元,因林某及时发现并办理挂失业务,上述20000元没有转入储义国个人账户。2012年12月26日,林某的上述银行卡收到POS消费退款共19950元。截至2012年10月份,储义国用相同手段共实施信用卡诈骗九次,诈骗金额415500元,诈骗得逞金额395500元。
2012年11月13日,储义国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依法从储义国的家中查获作案用的刻录机一台、针孔摄像头三个、笔记本电脑一台,从其经营的店铺查获读卡器一个、POS机一台,在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提取快乐刷一个、卡面有银行标识的银行卡31张、卡面无银行标识的银行卡14张等物品,以及一辆黄海小汽车。储义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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