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人“巧谋”发财之道,为了赚钱,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租借场地、购买设备、招募人员,竟然自己生产起了“中华牌卷烟”。岂料工厂刚开工不久,就被公安机关一举捣毁。8月9日上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生产、销售伪劣中华卷烟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并对涉案的21人均依法作出了有罪判决。据悉,该起案件系公安部及国家烟草专卖局督办案件。
2012年3月,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租借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唐公路某处的仓库作为工厂,并在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附近设立中转站准备生产、销售伪劣中华卷烟。张某等人批量生产假冒中华卷烟的形式系采用购入真的硬盒中华香烟,然后将真烟拆开,将硬盒中华牌香烟的外包装内装入其购入的假冒中华牌烟支,以此来冒充硬盒中华牌卷烟,并将硬盒中华牌烟支打码装入其购入的假冒软盒中华牌香烟的外包装内,以此来冒充软盒中华牌卷烟。
期间,张某负责生产、销售假烟的统一组织;郑某负责提供散装伪劣烟支,并从福建省云霄县招揽工人;庄某负责购入真的硬盒中华卷烟;柯某负责假冒伪劣卷烟的销售;王某等数人负责假烟的运输、生产等具体工作。
2012年4月11日,公安机关采取统一抓捕行动,分别抓获张某、郑某、庄某等人,并查获价值人民币200余万元待销售的中华牌伪劣卷烟。
“我们都还没见到钱,就被公安给抓住了”,郑某等人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从福建到上海的小工周某也表示,连工厂生产假烟到底有哪些流程都没完全搞清楚,自己就被捉住了,现在后悔已经来不及。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销售金额定其刑事责任:
l、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本法第150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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