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手机控”快递员在取包裹时,发现包裹内有45部手机。“快递哥”没有经得住手机的诱惑,将包裹据为己有。2013年8月8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满都拉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满都拉系呼伦贝尔全一速递公司员工,在该公司工作已有4年,口碑很好。在大家的印象里,满都拉是个勤快的小伙子,喜欢摆弄手机和电脑,而且对这些数码产品极其精通。2013年3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满都拉到铁路行李房为公司取一包裹,包裹内有三星E1100手机二十部,TCLV300手机三部,大唐DT515手机二部,大唐S757手机二部,大唐S767手机二部,飞利浦892手机一部,诺基亚N2320C手机一部,三星S7350C手机一部,诺基亚N81手机一部,诺基亚N1202手机五部,诺基亚E66手机一部,诺基亚N5130手机二部,天语V209手机二部,三星I908手机二部,TCL创意动感生活音箱二台。满都拉取到包裹后,满心好奇,遂将包裹拿回了家。经鉴定,涉案手机及音箱价值人民币282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全部赃物依法追缴,并发还给失主。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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