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在ATM机上取到假币,便将大爆竹在AMT上点燃泄愤,近日,被告人刘某以爆炸罪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8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自称在新余市工商银行车站支行的ATM机上取到了一张面额为100元的假币,要求银行工作人员为其调换未果。为了发泄不满情绪,同月2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将一枚大爆竹放置在新余市工商银行车站支行由北向南数的第二台ATM自动取款机上,用打火机点燃爆竹,造成自动取款机损坏。该大爆竹经江西省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为自制爆炸装置,具有爆炸性能。2012年8月23日,刘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后经江西省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刘某精神病司法鉴定,认定其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但被告人刘某患有精神障碍,在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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