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保一名90后幼儿园教师,去公安局找朋友玩时,发现有辆电车的钥匙还遗漏在车上,该女子一时起贪念将车开走,后被失主发现,2013年7月17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盗窃案,认定被告人陈思媛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陈思媛到德保县公安局找朋友玩,在准备上楼时,在德保县公安局大院的宿舍楼下,发现停车处有一辆深蓝色爱玛牌电动摩托车,该电动摩托车的车钥匙还插在坐垫下储物箱的钥匙孔里,便上前拔出钥匙打开电门锁,将该车盗走。同年10月7日15时许,失主黄某在德保县陈思媛工作的某幼儿园大门口前发现该被盗的电动摩托车后报警,被告人陈思媛被抓获。经鉴定,该电动摩托车价值为544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摩托车已发还失主。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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