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青阳县法院依法审结一盗掘古墓葬犯罪团伙案,一审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盗掘古墓葬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尔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鲁某伙同方某(在逃),邀约被告人熊某、方某(另案处理)、叶某(另案处理)携带挖掘工具窜至青阳县庙前镇十字村金家山欲盗掘古墓葬,方某用钢钎探测并决定挖掘方位后,五人即开始挖掘。当晚共从被盗墓葬内盗得铜连弧纹铭文镜一面、青釉弦纹双系罐一件、青釉双系弦纹壶一件。次日晚上,五人再次窜至该墓葬,又从墓葬内盗掘铜“五铢”钱四枚。2012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鲁某、方某伙同被告人万某、李某再次窜至庙前镇金家山盗掘古墓,共挖出三枚陶纺轮和一面连弧纹铭文镜。后鲁某电话邀约被告人方某、叶某、尔某三人来到盗掘现场,鲁某等人又挖出一把锈蚀的铁锬和23粒琉璃珠。当晚,鲁某等人连夜赶赴青阳县城销赃,方某、叶某、尔某三人继续盗掘该古墓,又挖出一面刻有龙凤图案的青铜镜和二个陶罐。第二天上午,方某携带连弧纹铭文镜等文物来到青阳县城销赃得款5500元。当天夜里,鲁某、方某、尔某三人商量后欲窜至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柯村村青合组盗掘古墓葬。途中鲁某因故未往,方某等二人在目的地盗掘一古墓葬时被村民发现而逃走。经鉴定,金家山处墓葬为汉代古墓葬,九华乡青合组处墓葬为清代古墓葬,盗掘出土的连弧纹铭文镜、青釉弦纹双系罐、青釉双系弦纹壶、布纹陶罐为三级文物,其他盗掘文物属一般文物。
另查明,2012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尔某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先后窜至青阳县城、九华山风景区柯村新区等处实施盗窃作案五起,盗窃他人摩托车、电动车五辆,财物价值人民币20819元。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行为是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根据刑法第32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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