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没有“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而偏偏就有人为了捡“馅饼”付出不可估量的代价。7月11日上午,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进行开庭审理并作出了当庭宣判,被告人覃春龙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覃春龙原是一家游戏机室的工作人员,一天,在对游戏机室搞卫生时,他在一台游戏机旁发现用纸巾包着的一包东西,好奇的他打开一看,原来是三小包用透明包装袋装着的白色粉末。由于以前吸食过毒品,被告人很快意识到这三小包白色粉末就是毒品“K粉”,覃春龙猜想肯定是客人遗忘在此的,但又没有人回来找,一想到这些毒品不仅可以供自己吸食还可以将毒品出卖换些钱花,简直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欣喜的他将这三小包毒品据为己有。将其中的两小包毒品吸食后,有人通过微信联系覃春龙,问其是否有毒品可以出卖,覃春龙一口答应,很快确定了一包毒品300元的交易价格和交易地点,交易完毕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2日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覃春龙在本市阜民路花之缘花店旁边小巷内阶梯顶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白色粉末状毒品(氯胺酮,净重2.8克)贩卖给陆某欣(另案处理),交易完毕后,二人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法院根据被告人覃春龙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罪名,只要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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