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后”年轻小伙小李驾驶轿车回家途中,发现道路上有大量遗撒的石子没有清扫,加之路政部门工作人员正在转弯处施工,导致车子在制动时侧滑,进而发生交通事故,将正在沟内作业的两人撞伤,赔偿伤者57万元。小李认为路政部门负有责任,因此将路政部门诉至法院,讨要20余万元经济损失。今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过程中,一位曾经面临生命危险,蒙受好心人相助心怀感恩之心的“的哥”出庭为小李作证,让此案的审理充满了“人情味”和“正能量”。
原告小李在向房山法院递交的起诉书中称,2012年3月24日9时55分许,自己正常驾驶车辆由西向东行至北京市房山区良三路某路口时,因该路段道路上有大量遗撒的石子没有及时清扫,也没有进行任何安全提示,并且被告公路作业人员在公路转弯处实施作业没有设置任何的安全警示标志,导致原告驾驶的机动车刹车不及,且制动效果严重受到影响,侧滑至公路北侧路沟,将正在沟内工作的殷某、王某撞伤,自己所驾驶的车辆也受到损坏。后殷某和王某将原告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确定小李向两人支付各项赔偿共计57万多元。
原告小李认为,该案交通事故系原告在正常驾驶机动车过程中,由于公共道路上有遗撒的石子未及时清扫,被告在进行道路作业过程中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了申请人车辆制动出现侧滑,造成事故的发生。而被告又系公共道路的业主和管理部门,负有保障道路完好、安全、通畅的义务,对于公共道路上的遗撒物应及时予以清扫和排除。被告路政部门没有按照职责及时清扫遗撒在公路上的石子,对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小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要求被告路政部门赔偿22万余元。
庭审中,对于原告小李的起诉,被告路政部门没有认可,其代理人在庭审中给出的理由为:首先,遗撒石子并非被告遗撒,原告应该向实际的侵权人即遗撒石子人提起诉讼,追索赔偿。其次,出事路段出现石子遗撒现象后,其养护人员在未赶到事发现场进行清理时,交通事故就已经发生了,原告所诉“道路施工作业不设警示标志”与事实不符。为此,被告还提供了多份证据来证明在事发当天,该路段的巡查人员在发现出事路段有遗撒物后,立即通知了养护人员,并及时进行了清扫,不存在道路管理瑕疵。并且事发路段属于市级公路,按照北京市巡查作业规定为每两天巡查一次,被告每天巡查一次,远远超过了相关规范标准。最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路属于全天候使用状态,虽然规定了巡查进行养护,只能在巡查发现过程中及时处理,客观上不可能对公路杂物一出现就随时进行清除,这种基础之上不能将养护责任无限扩大,应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被告在发现遗撒物后及时进行了清扫,已经尽到了法定义务。综上,被告路政部门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审理过半时,原告小李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没有及时清扫遗撒在事发路段路上的石子,以及被告的工作人员及车辆已在现场,但没有进行施工作业,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经审判员同意,该证人出庭,向法庭陈述事发时自己的车辆在原告小李的车辆后面,事发路面上确实有遗撒的石子,也停放着一辆工程车,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
证人出庭作证之法定义务由来已久,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制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早已明确要 求,“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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