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日前该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宗目标专门瞄向独身散步老汉的招摇撞骗团伙案。
浈江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财相、卢建红、刘引娣(女)、胡达练、张全通以及现仍在逃的“阿莲”等人结成犯罪团伙,先由女性成员将独自散步老汉骗到出租屋,然后卢财相等人冒充警察以抓嫖名义骗取钱财。
去年12月8日,七旬老汉王朝(化名)在市区武江南路散步时,被告人刘引娣上前搭讪,并邀王朝到其家中喝茶,王朝跟随刘引娣来到武江南路石狮头5号某楼出租屋。入屋后,刘引娣假意给王朝按摩,并暗中通知卢财相、卢建红、胡达练、张全通等人。卢财相等人接到通知后,身穿警服冒充警察,携带手铐、照相机、询问笔录等冲进该出租屋,卢财相自称“队长”,以王朝涉嫌嫖娼为由,要王朝缴纳“罚款”6000元,王朝称没有那么多钱,经讨价还价后,王朝被迫同意缴纳“罚款”3000元。随后,王朝在新华南建设银行取出人民币3000元交给卢建红。
另查明,同年9月12日、12月6日,被告人卢财相、卢建红还先后分别伙同现仍在逃的“阿莲”(女)等人,以同样方式诈骗在市区东河桥底路段独身散步的老汉2人,骗得人民币11.7万元。
综合全案,被告人卢财相、卢建红参与作案3次,骗得人民币12万元,各分得赃款2.3万元;被告人胡达练、张全通、刘引娣参与作案1次,骗得人民币3000元,各分得赃款600元。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此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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