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保四名男子都曾因犯罪被判刑入狱,出狱后一个偶然的机会让他们聚在了一起,于是四人化身“地头蛇”,开始了疯狂的敲诈勒索,7月10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敲诈勒索案。
2012年6月25日,被告人黄友义、陈庞宇乘坐被告人卢俊德的轿车来到李某开办的饲料加工厂,被告人黄友义威胁李某索取5000元人民币。7月4日,被告人黄友义、卢俊德、陈庞宇、覃鸣云来到黄某开办的五金店,以索要“保护费”为名,索得黄某2000元人民币。7月16日晚,被告人黄友义、陈庞宇、覃鸣云密谋对过往长途客车司机实施敲诈。凌晨2时许,被告人覃鸣云驾驶轿车将一辆长途卧铺车拦停后,被告人黄友义、陈庞宇上车向司机岑某索要“过路费”遭到拒绝,被告人黄友义遂用石头将该客车的车窗玻璃砸烂后逃离现场。3时许,三被告人返回现场欲对另一辆长途客车实施敲诈时,被告人陈庞宇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黄友义、覃鸣云驾车逃跑。同年7月19日,被告人覃鸣云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害人岑某修理被砸烂车窗玻璃开支2800元人民币。
另查明,黄友义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德保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卢俊德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9月1日被德保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陈庞宇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8年10月14日被德保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覃鸣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2日被德保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累犯是指由于故意犯罪曾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的,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5年)内又故意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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