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下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敬四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朱敬四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5万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朱敬四将位于凤台县马店村北街的房子分给其长子一家居住。2008年,朱敬四将位于马店村南街的房子给次子朱某夫妻居住,并与其同住。次子朱某认为朱敬四偏心,送给其兄的房屋价值明显高于送给自己的房屋价值,因此心生怨恨,并与朱敬四多次发生争吵。2010年初,经村干部等人调解,其兄付给朱某6万元作为补偿,并将由朱敬四夫妇和其兄弟俩人共有的四分土地给朱某。之后,朱某就不让父母再与其同住,朱敬四夫妇不得已离开家乡前往江苏省张家港市打工。不久,朱某得知其兄给其的6万元补偿是由父亲朱敬四所出,因而对朱敬四更为不满,父子间矛盾日益加深。2012年,朱敬四两次回凤台县朱马店镇办事,均遭到朱某持械追赶打骂。朱敬四由于惧怕而不敢回家,遂产生行凶报复朱某的念头。
2013年2月25日,朱敬四夫妻从张家港市回到凤台县,住在某旅社内。3月8日,朱敬四让妻子回娘家后,先后购买了尖刀、钢管、三环锁等作案工具。3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朱敬四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并购买竹梯后乘坐出租车到朱马店镇东大街躲藏。当晚10时许,朱敬四用梯子翻入朱某家北边邻居家躲藏。直至3月11日凌晨2时30分,朱敬四使用梯子翻入朱某家院内,进入卧室后使用钢管、尖刀等将朱某、儿媳陈某杀害,之后又将其孙子小洋(3岁)掐死,将小浩(1岁)踩踏致死。随后,朱敬四出门将钢管等作案工具扔掉,又返回朱某家,将朱某的手机拿走,并将事先写好的遗书放在桌子上,用自带的锁将朱某家的大门锁上后逃跑。3月14日,公安机关在安徽省利辛县将朱敬四抓获。
经法医鉴定:朱某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腹部遭受锐器作用致肝破裂而死亡;陈某系颈部遭受锐器刺切造成左颈总动脉、颈静脉断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小洋系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小浩系胸腹部遭受挤压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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