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乡坡月村的村民黄规和黄季,在其亲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后,为获得高额赔偿款,煽动其他亲属在事故现场道路摆设灵台,并煽动其他堵路群众对现场执法人员进行谩骂、威胁,以此要挟政府出面解决赔偿金问题,致使该道路交通瘫痪达十几个小时。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该县人民检察院对二人提起公诉。2013年7月11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黄规、黄季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3月4日17时许,吴广伙驾驶一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半挂车由凤山县袍里乡沿S208线往巴马瑶族自治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巴马甲篆乡坡月村街上时,先后碰撞了停在路边及行驶中的6辆机动车,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受轻微伤以及七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家属黄规、黄季等人提出现金赔偿50万元或由肇事司机签订埋葬费协议。因协商无果,当日18时许,被告人黄规、黄季指使死者家属将死者尸体滞留在事故现场道路中间并搭棚摆设灵台堵路,煽动周边200多名群众用车辆、木头、砖块等物堵住灵台两端公路及坡月街老路,不允许任何车辆通行,以此向政府施压,要求肇事者支付赔偿金。该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乡、村三级相关部门前往处置,黄规、黄季等家属因尚未得到赔偿金而拒不将尸体抬走,并煽动其他堵路群众对现场执法人员进行谩骂和威胁。次日15时许,在政府垫付现金15万元后,黄规、黄季才组织人员将尸体抬走。该堵路事件造成S208线坡月街上路段十几个小时的交通瘫痪,100多辆车滞留于该路段,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情形: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般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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