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永县潇浦镇24岁村民邓小农乘班车来到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茶南路“三九大金店”,以购买金项链为由,趁金店老板开发票之机,拿起金项链逃离金店。7月9日,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邓小农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邓小农24岁,2009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10月27日释放回家。
邓小农因文化低,怕吃苦,找不到赚钱的活路,加上平时爱赌博,手里经常身无分文。2012年8月5日8点多钟,邓小农从湖南江永乘班车来到恭城,想搞点钱花,到恭城车站下车后,步行来到广场对面的“三九大金店”,想抢金首饰,觉得个人抢了金首饰难以脱身,想找个人帮做掩护,邓小农灵机一动,便到街上月嫂家政服务部聘请一名40多岁的妇女李小荣,谎称请其帮忙做家务,然后带着李小荣去菜市买了青菜,两人步行来到“三九大金店”,当时只有阳老板一个人在金店,邓小农叫老板拿了一条30多克观音造型金吊坠金项链出来挑选,看了一会就跟老板讲就要这条金项链了,金老板听说要买这条项链,急忙去开发票,邓小农趁阳老板没有注意,拿起那条金项链就往外跑,跑到附近市场租了辆三轮车来到恭城车站,乘湖南江永班车回到江永县城。金店阳老板虽已报警,但邓小农逃往湖南、广东等地,事后才将其抓获。
2012年9月6日,邓小农在广东花都市赌博,以9200元将该条金项链买掉。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窃的黄金项链及吊坠价值20850元。
恭城法院审理认为,邓小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邓小农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恭城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对累犯从严惩处,是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之一。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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