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占厕所坑位玩手机引发纠纷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12年6月3日,小丽(化名)到市内某舞厅玩耍,中途去上厕所,发现蹲位都被玩手机的人占住了。情急的小丽忍不住催了两句,正在玩手机的王某心生不爽,接过话头开始争吵。开始双方还是隔空喊话,在小丽找到位置后,王某将电话递给朋友,推开门扭打小丽,并乘小丽尚未起身时用脚踢向小丽面部。导致小丽下嘴唇破裂,顿时血流不止。
原以为只是小伤,但小丽的伤情多家口腔医院均无法处理,最后赶到西南医院就医。王某虽然垫付了13000余元医药费,小丽嘴角却留下了1.2厘米的瘢痕。经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小丽所受的伤害属于轻伤。王某随后被监视居住,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
庭审中,小丽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损失共计67000余元。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次调解,最终小丽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另行赔偿小丽12000元,小丽放弃其他损失请求。考虑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法院依法遂对其作出上述缓刑判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侵犯或者损害被害人身体的行为。被害人可以是一个健康人也可以是一个本身有疾病的人,而导致病情加重或者死亡。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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