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一起十年前聚众持枪抢劫赌场的恶性刑事案件。维持了一审判决,黄启财等三名被告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
2001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黄启财纠集黄庆、黄某杰等人与黄道雪(已死亡)、毛远高(另案处理)等人共同蒙面持砂枪对正在永福县三皇乡三皇村菜园屯黄造相家中赌钱的曾某某、阳某某、秦某某等人进行抢劫,并在抢劫过程中,开枪致曾某某死亡,致阳某某、秦某某受轻伤。
2007年,被告人黄庆伙同同案犯李顺等人在永福县三皇乡三皇初中建筑工地,以该工地工人黄某某追求李顺女朋友为由,采取殴打、威胁等暴力方式向黄某某要钱吃饭,最终从黄某某手中拿走1000元后,才离开现场。
桂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启财、黄庆、黄某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持枪劫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黄庆伙同李顺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殴打、胁迫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黄庆参与抢劫二次。
被告人黄某杰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抢劫曾某某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启财纠集被告人黄庆、黄某杰共同持枪参与抢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被告人黄庆、黄某杰被纠集参加抢劫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属于从犯。综合全案事实与情节,桂林中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启财、黄庆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广西高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实的合法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广西高院认为,二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有三上诉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原判已根据二上诉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予以处罚,现再以相同理由请求减轻处罚,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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