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房地产的销售项目经理,因一时生了贪念,对网友称能要得优惠价格的套房,骗取网友钱财后即销声匿迹。7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娇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80后女孩李娇钰原受雇于南宁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2012年5月,受公司安排,李娇钰到靖西县一楼盘售楼部任销售项目经理。期间,网友林某告诉李娇钰有意在该楼盘购买一套房。此时,李娇钰外债缠身,她得知这位网友想通过自己购买套房,竟然产生了利用自己作为销售项目经理的身份骗钱的念头。是年8月,该楼盘尚未定价,按规定还不得向客户收取定金。但为了骗钱,李娇钰瞒着楼盘销售部,骗林某称可以帮他报名该楼盘团购优惠价,但需要交50000元定金。林某信以为真,于2012年8月26日将50000元汇入李娇钰提供的银行账号,并将汇款回执单交给声称用来换发票的李娇钰。回执单拿到手后,李娇钰以为可以高枕无忧了。骗到钱后,她将其中的20000元用于还清债务,余下的用于个人挥霍。同年9月份,林某联系不上李娇钰,而此时的李娇钰已经不在楼盘售楼部上班,林某到楼盘销售部一问,方知自己被骗,遂通过电话、QQ向李娇钰要求退款,李娇钰先是承诺退款,但后来将手机号码停机,对林某在QQ上的留言也不再搭理,林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2月17日,李娇钰落网。案发后,李娇钰的父亲代为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50000元,公安机关已将此款发还被害人林某。林某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李娇钰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娇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为5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李娇钰到案后坦白认罪,其亲属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对其判处了缓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的重要罪名之一,同特殊诈骗罪相比属于普通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刑两个刑度带之间,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适用缓刑。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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