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的河北无业男子王璐,涉嫌抢劫被提起公诉。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王璐预谋抢劫,于2012年1月17日12时许,冒充快递员,窜至北京市东城区陈某家中,趁陈某不备,使用事前准备好的乙醚闷堵其口鼻,欲迷昏陈某实施抢劫,因遭到陈某反抗,王璐持刀刺切陈某颈部数刀,致其死亡,并抢劫1.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王璐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入户抢劫,且致人死亡,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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