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女生小晴(未满14周岁)父母离异,跟随父亲赵某一起生活。46岁男子陈某打工时认识赵某并因此认识小晴。此后陈某垂涎小晴姿色,寻找机会在公厕等地多次奸淫小晴。近日,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的一天,陈某在宁德市蕉城区三都镇城澳街上见被害人小晴独自一人进入街边的公厕,趁周边没人闯进女厕所对小晴强行实施了奸淫。同年6月的一天晚上8点多,陈某在宁德市蕉城区三都镇城澳街上见被害人小晴独自一人在玩耍,便将小晴骗至城澳礼堂旁的香蕉树旁,将其摁倒后,强行对小晴实施了奸淫。同年7月31日下午13时许,陈某窜入小晴家中,趁小晴独自在房间睡觉,将小晴裤子脱掉,强行对小晴实施了奸淫。
法院认为,陈某多次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认定情节恶劣。案发后,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1]
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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