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捞金到电子企业应聘,辞职后重返老东家潜伏3天,盗取金水后提炼成黄金700多克,这位开着宝马的黄金大盗最终落入了法网。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何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万元。
今年24岁的何某虽然只有初中文化,但却精通从化工原料里提炼金银的技艺。2009年,他来到昆山开店做回收化工废料提炼金银的生意,收入虽然可以维持生活,但何某总觉得钱来得太慢。由于电子元件中可以提炼出黄金,爱耍小聪明的他突然打起了电子企业的主意。2012年8月,何某从昆山来到江阴,应聘进了一家电子科技公司,由于一直没有找到捞“金水”的机会,3个月后他辞职了。回到昆山后,何某花了40多万元买了一辆宝马车,几乎耗尽了他所有的积蓄。钱袋空空的他又想到江阴这家企业“捞点金”。
2012年12月31日下午,戴上事先准备的假发套,穿上此前在此打工的工作服,戴好工作牌,何某堂而皇之地“混”进老东家的生产厂房。直到第二天晚上11点多,何某从藏身的机房来到了生产车间。对此轻车熟路的他很快找到了生产车间的镀金槽,把含有金水的化工废料灌到桶里。大约灌了300多升金水后,何某没有带着这些“金水”直接出去,而是用他随车带来的锌粉、硫酸等炼金所需要的物品将这300多升金水提炼成约30斤的金泥,提炼过程中他划破了自己的手指。没有多做停留,何某赶紧把这些金泥从楼上丢到围墙外边,自己也翻墙离开了厂区。
2013年1月3日凌晨,何某连夜驾驶着还未上牌照的宝马车回到昆山租住地,通过加热过滤等化学工艺将带回家的金泥提炼成6块干基海绵金共700多克,后经相关部门鉴定,价值26万余元。事后,警方通过监控录像和现场血迹DNA等证据,很快侦破此案,江阴法院通过审理作出了上述判决。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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