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跨省拐卖婴儿案,对三名参与拐卖儿童者分别判处了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2012年11月的一天,经李艳的介绍,广西那坡县农民张桥和李艳一起来到云南省富宁县田蓬镇莫城小组一公路边,向一名自称是婴儿父亲的男子购买一名女婴,张桥以5000元的价格将女婴买下。由于张桥与李斯事先已经策划好,购买婴儿当天晚上,张桥和李艳将婴儿送至广西那坡县百都乡的李斯家中,张桥告诉李斯:此女婴已花5000元购买,现交由其帮卖,卖得钱后再分给自己。几天后,李斯通过他人介绍,将女婴以5800元的价格卖给那坡县坡荷乡的妇女吴氏。事后,李斯告诉张桥,女婴只卖得3000元,然后付2900元现金给张桥。张桥付给李艳800元作为介绍费。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婴儿解救并安置在那坡县福利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张桥、李斯、李艳三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桥参与收买、接送、中转儿童行为,李斯参与贩卖、中转行为,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于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桥、李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艳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并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张桥和李斯有期徒刑各五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判处李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购买儿童,收买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贩子收买,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收买;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依照刑法第26条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另: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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