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是有家有口的南京男子季某却对自己老婆的闺中密友垂涎三尺。之前每次和这位美女在一起的时候由于老婆都在场,他不好造次。终于前段时间在一次回家途中偶遇美女,季某借着酒劲谎称要送她回家,其后竟将其拖到路边绿化带里欲行不轨,不料坏事没做成很快就被警方抓获。
今年1月13日晚上8点多,季某在参加完单位年终聚餐,第二天就放假了,他原本想回住处好好睡一觉,第二天回老家过年。季某醉意朦胧地骑着电动车在回家途中,突然路边走路的一个美女让他眼前一亮——这不是自己朝思暮想的程某吗?今天终于有机会和她独处了!季某动了糊涂心思,他上前跟程某说自己可以用电动车送她一段路程。程某想这个人既然是自己好朋友的老公,也就没有多想,上了季某的电动车。不料在途中季某开始出言挑逗,电动车是越开越快。程某提出下车,季某不肯,还提出要带程某去找个地方“玩一玩”,程某都一一拒绝。这时的季某已经被淫欲冲昏了头脑,他立马停车把程某强行拖拽到路边的绿化带中,将其按倒在地欲实施强奸。
此时程某被季某突如其来的举动吓呆了,她再次严辞拒绝季某的无理要求,并大喊大叫且激烈反抗。无奈当时快过年了,附近的企业单位都放了假,路上也没什么人。不过由于程某的激烈反抗,想要“霸王硬上弓”的季某折腾了很久也没有得逞,最后只好仓皇逃离现场。
案发后,程某立即报了案。三小时后,秣陵派出所的民警在季某的暂住地将其抓获。季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作案经过。他说自己和这位美女经常在一起吃饭,早就对程某美色有越来越疯狂的渴望,直到案发当晚终于憋不住了,才“酒壮色胆”犯下了不可弥补的错误。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所谓暴力手段,指的是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和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其他手段,指的是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和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利用妇女熟睡之机;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假冒治病;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对于强奸罪的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一般情形,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的目的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以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然人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此外根据刑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强奸罪的从重情节还包括:
(1)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形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2)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惩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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