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三明酒吧持械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绍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陈建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陈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曾建洲有期徒刑15年。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李建伟、邹辉等其余6名被告人8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全案判处各被告人赔偿3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76万元。
2011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陈绍海、陆通和、陆佳明等人在三明市“苏荷酒吧”喝酒,次日凌晨0:58,陈绍海因认为同在该酒吧卡2桌消费的被害人罗旌针等人对其有挑衅行为,心生不满,遂打电话给被告人陈文要求其带人和工具到酒吧帮忙打架。陈文纠集了被告人陈建谋、曾德洲和李建伟等人赶往酒吧。当日1:50,陈绍海在酒吧门口交代陈文、陈建谋、曾德洲等人在门外等候,并在车上取出刀具。2:00,陈绍海、陆佳明等人向卡2桌人员敬酒过程中与对方发生争吵并殴打起来,陆佳明、陆通和用拳头、酒瓶和凳子等物品殴打卡2桌人员,在陈绍海示意下,陈文、陈建洲、曾德洲各持一把砍刀冲入酒吧,对卡2桌人员乱砍,胡海俊(另案处理)也持一把菜刀冲至卡2桌乱砍,最终导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的后果,其中罗某某被陈建谋所持“关公”刀砍中左颈根部,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建伟、邹辉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当日18时许,陈绍海在尤溪县新阳镇被抓获;同年11月3日8时许,陈建谋、陈文、曾德洲在莆田城厢区西客站被抓获;后其余被告人相继归案,至2011年12月21日,全案告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绍海因琐事而生报复之念,为逞强斗狠而纠集、指使人员持械行凶,被告人陈文、陈建谋、曾德洲等人受纠集积极持危险性较大的砍刀,不计后果地连续砍击多人,并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属于聚众斗殴过程中放任他人死亡,四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李建伟、邹辉等其余6名被告人均属聚众斗殴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另查明,李建伟、邹辉另分别犯有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应数罪并罚;陈绍海系累犯,应予以严惩。据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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