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理发店店主雇按摩女提供“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被逮捕后又因“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并不属于卖淫行为”被无罪释放,近日引发舆论争议。京粤两地媒体分别就此咨询广东高院和北京警方,得到了完全相反的回应,进一步使公众注意到,对于“非传统性服务”到底算不算法律上的“卖淫嫖娼”,目前并没有司法解释给出明确定义。
综合广东媒体报道,2011年7月,南海警方查获一理发店里多名男子涉嫌卖淫嫖娼。据调查,该店雇请多名按摩女子为客人提供色情按摩。案件顺利通过拘留、调查、公诉、一审阶段,但一审判决后,该店主却提出上诉,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012年初,检方最终确认“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被无罪释放。
就此案,佛山市中院给出答复认为,该案中被告人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涉案场所只提供“打飞机”、“洗飞机”、“波推”三种色情服务。根据刑法学理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和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也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而据京华时报报道,北京警方介绍,像“打飞机”“胸推”等均属色情服务,在北京警方多年的实际执法中,均认定为卖淫嫖娼。原因是,认定卖淫嫖娼,主要看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是否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如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媒体就此事采访的相关专家多认为,此处存在法律漏洞,各地在实践中采取的处理均有其现实意义,而归根结底,还是需要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填补漏洞,统一执行。
根据法条规定,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手淫到底属不属于卖淫嫖娼?这得经过一系列的司法程序之后才能见分晓,我国推行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也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必须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解释。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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