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魏某是五华县岐岭镇人,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家庭没有嫌弃他,可他却不思悔改。2013年3月23日晚,魏某在家酗酒后在电话中与在外打工的父亲争吵,索要钱财外出无理要求被父拒绝后,竟认为父母对自己不公,一气之下,遂产生报复、恐吓父母的念头。赶走和他共处一屋的老奶奶后,遂用打火机点燃3张纸巾放在自己房间的梦思床上并用被子盖上,后引发大火,将房间里的床、床垫、家电等物品全被烧毁,损失价值一万多元。邻居见状连忙报警和救火,公安干警和群众及时将大火扑灭,幸未造成更严重后果。魏某房屋地处街道的中央,左右两边都是并排的楼房,火灾严重危及公共公共安全,其故意纵火烧毁自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了放火罪,日前被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于魏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等待他的将是撤销缓刑、重新作出判决的严惩。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放火罪只要行为人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成立本罪首先要有放火行为。所谓放火,是指故用引火物将目的物引燃。放火的方式通常是作为,个别情况下也可以是不作为,如电厂值班人员发现火灾隐患时,不采取措施以致引发大火。其次,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是构成本罪之关键。危害公共安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实际危害公共安全,即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二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虽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已有引起这种结果的危险。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即可构成放火罪。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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