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女子虚构信息,空手套白狼,合同诈骗数万元。近日,由会泽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经会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292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某某,1985年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初中文化。就是这么一个普通的80后农家女孩,在没有任何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并虚构自己是云南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会泽县马路乡有矿山,且更名换姓,称是某某领导的子女。马某某编造虚假事实,骗取到会泽县做生意的外地人的信任,与他们签订《供矿合同》后,以交纳订金等名义,2012年4月至6月期间诈骗现金29万余元。案发后潜逃,诈骗财物挥霍殆尽。
会泽县自古就有铜矿开采的历史,随着经济的发展,得天独厚的矿产资源依然吸引着众多外地商人来投资。在此,提醒外来投资者务必要考察合作对象的订合同交付订金,避免上当受骗。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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