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可这不义之财,不仅不会替人消灾,反倒会给自己惹来官司。
由于当前正值夏季,各类案件的发案率普遍上升,为进一步维护好辖区内治安秩序稳定,山东省济阳县孙耿派出所对辖区内所有网上逃犯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梳理,并针对当前正处于麦收季节的现实情况,重点对在逃人员所在的村庄开展巡逻走访。6月18日上午,民警在对辛集村进行巡逻的过程中,了解到该村逃犯金某正在家收小麦。得知此情况后,民警立即组织人员对金某家的院落和麦地进行查找。很快,民警在金某家的一块麦地中找到了正在收割小麦的金某,远远地看到有民警过来,金某扭头就跑,民警迅速对麦地进行合围,在追击了500多米后终于将金某扑倒在地。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金某一直在外打工,并没有固定的工作和住处。2012年7月,河北邢台某铲车销售公司老板由于债务纠纷找到金某和几个工友,要求他们帮忙讨债,并许诺事成后会给他们一笔丰厚的佣金,这对金某而言无异于天上掉馅饼。7月30日凌晨,金某伙同他人驾车窜至邢台县羊范镇羊范村南砂场,手持工具将砂场看门人员打伤,并强行开走砂场一辆德工铲车。随后金某就离开了邢台县,因为担心被抓,所以一直没敢再去邢台,也不敢回家。金某父母年迈,家中没有其他的子女,金某侥幸的以为事情已经过去快一年了,而且在河北犯下的案子山东应该管不到,所以到了麦收季节才敢回家帮忙收割。目前,金某已经被刑事拘留,此案将交由刑警队进行进一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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