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受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宣判终审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程云枫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今年3月13日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和宣判的一起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的村官犯罪案件。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程云枫利用管理村小组集体资金之便,私自挪用人民政府发放给村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187870.52元,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挪用集体资金218100.98元,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2012年,被告人程云枫担任婺源县蚺城街道工作委员会上梅洲村委会民兵营长。2009年4月10日,上梅洲村委会实行“组财村代理”制度,由程云枫代理并接管该村委会上梅洲、大王桥、小港、岭底、仁川、下呈六个村小组的财务。按“组财村代理”制度,支取村小组账户资金,由村小组会计到被告人程云枫那里领取空白借条,填写借款用途、金额、日期并签名,交村委会书记或主任审批同意签字,被告人按照借条批准的金额,开具城郊信用社的现金支票,盖村小组行政公章、组长私章、被告人私章,方可到城郊信用社支取现金。被告人程云枫代管的六个村小组的组长,为图省事和出于对被告人程云枫的信任,将小组公章、个人私章都交被告人程云枫保管。2011年2月起至2012年7月,被告人程云枫先后111次私自使用村小组公章、村小组组长私章、本人私章在空白的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上盖章,擅自将上梅洲、大王桥、小港、岭底、仁川五个村小组在婺源县农村信用社城郊分社账户上共计2405971.5元取出用于个人赌博,案发后无法归还赃款。2012年7月21日,被告人程云枫挪用村小组账户现金的事被发现后逃到景德镇,被告人程云枫女朋友林某芳通过短信劝程云枫回来自首,次日程云枫从景德镇回婺源归案时在高速公路婺源出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村官,是品外最基层、最小的“官”,却是与群众利益最密切、最直接的“官”。从带领村民谋生致富到村事自治,从解决村民纠纷矛盾到代管、分配村集体钱物,从政策信息联络获取到惠及村民利益,村官自有优势。随着国家惠民政策实施和村级经济的发展,村官代管或掌控的钱物也日渐增多。由于对村民自治的监督缺位,村官贪腐已渐成新害,尽管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涉案数额也总会叫人瞠目结舌。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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