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对原云阳县社保中心主任毛天国、局长于琳等5人滥用职权、贪污公款窝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毛天国(原云阳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主任,2011年5月退休)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贪污罪判处于琳(原云阳县社保局局长)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张迪(原云阳县社保局退管科干部)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刘世英(原云阳县社保局财务科出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胡和平(原云阳县社保局财务科科长)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云阳县药用胶囊厂因破产欠职工养老保险费188.9031万元。2003年1月13日,重庆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达建司)以395万元价格通过拍买购得云阳县药用胶囊厂破产清算财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日内全额支付成交价款。仁达建司无力一次性给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某找到时任云阳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主任毛天国,送其现金1万元。两人商定,由仁达建司代云阳县药用胶囊厂破产清算组缴纳下欠的养老保险费188.9031万元,分6个季度缴纳,以折抵该公司应支付的购置款。向某某总计缴纳养老保险费60万元,下欠128.9031万元至今未缴,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后来毛天国又以追缴保险费为由先后两次向仁达建司负责人索要20万元,并将此款交与单位出纳刘世英存入其个人账户,伺机进行私分。
2003年4月,被告人毛天国、于琳借追问向某某协议履行的情况之机,要求向某某送其单位“赞助费”15万元,后毛天国、于琳、胡和平三人各分得5万元。2004年12月29日,被告人毛天国、刘世英、张迪三人密谋将保管在刘世英个人账户的公款20万元及利息0.3万元私分,毛天国、张迪各分得7.6万元,刘世英分得5.1万元。2005年1月,被告人毛天国、于琳将重庆索特云阳制盐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8万元私分,各分得4万元。2005年底,被告人于琳得知其要进行岗位调整,与被告人胡和平、刘世英从收取的档案管理等费(“小金库”)中每人虚报1.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天国超越职权,以其单位之名与仁达建司签定协议,从而将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义务转移,后又不及时追缴,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毛天国、于琳、张迪、刘世英、胡和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以单位之名收取的“赞助费”、职工养老保险费进行公款私存、私分,或采取虚列支出的方式侵吞公款46.9万元,构成贪污罪,应按各自参与的共同贪污数额确定量刑幅度。法院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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