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2日,胡宗强之妻生下一女婴,此前胡家已有二子女。胡宗强最近做生意赔了很多钱,欠了不少外债。于是,胡宗强就想托人将女婴送养出去。经人介绍,王平夫妇不能生育一直想抱养一个。经过双方协商,胡宗强同意以5万元将刚出生的女婴“送养”给王平夫妇。后来,胡宗强用5万元偿还家庭债务。
对于该案中胡宗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宗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胡宗强送养孩子的原因是生意失败,自己无力抚养。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宗强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因为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子女在家庭中所享有的被抚养的权利,胡宗强的送养行为实质上侵犯了孩子在家庭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并且收取了5万元钱,属于情节恶劣,因此应当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胡宗强的行为应构成拐卖儿童罪。胡宗强虽然是因家庭困难才欲送养女婴,但其并不认识抚养方,也不了解其是否具有抚养能力,在商定5万元价格后就让人抱走,且事后用这5万元还债,可以认定胡宗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和出卖亲生子女的故意。因此,应当按照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对于本案,我们首先应排除遗弃罪。胡宗强因生意失败,自己无力抚养,才将女婴送养。虽然收了5万元钱,但也是为了还清家债,并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且本案侵犯的主要是子女的人身自由权而不是家庭权利,因此不宜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认定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胡宗强虽然是因家庭困难才欲送养女婴,但其并不认识抚养方,也不了解其是否具有抚养能力,在商定5万元价格后就让人抱走,且事后用这5万元还债,可以认定胡宗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和出卖亲生子女的故意。因此,应当按照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正如红遍大街小巷的一首通俗歌曲《爱情买卖》,歌词是这样唱道:爱情不是场买卖。既然爱情不是买卖,那么身为爱情的结晶——子女又怎么成了销售产品了呢?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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