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余某故意杀害女学生李某某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3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余某对上学途中的李某某实施强奸时遭其反抗,遂将李某某杀害,随后对其尸体进行分尸并丢弃,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余某的辩护人申请多名证人及鉴定人出庭,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并发表了意见。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中性质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也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反映出犯罪者主观恶性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因色起意,强奸未遂而采取杀人灭口,公诉机关的起诉罪名应该不存在不妥之处。
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朱运德律师
联系方式:18926562158
http://www.cnbian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