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刑事新闻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782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7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5098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8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9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543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506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435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2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406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开始试点 不能闹得厉害才给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2/9 20:04:05   阅读:5155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开始试点 不能闹得厉害才给 
2011年02月09日 08:24:40  来源: 中国青年报
 
当年近80岁的陶洪高(化名)老人收到四川省宜宾市检察院干警送来的3000元救助金时,感动得泣不成声。

2002年,宜宾市珙县老人陶洪高的妻儿被人投毒致死,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机关抗诉未果。后来,陶洪高的儿媳远嫁他乡,五口之家就剩下了陶洪高老人与他3岁的孙子,一家人陷入了困境。宜宾市检察院于2008年为陶洪高爷孙俩申请到1万元司法救助后,还协调教育部门解决了他孙子的入学问题。珙县检察院将陶洪高祖孙作为定期回访、跟踪救助的对象,宜宾市检察院的干警最近再次专程看望陶洪高,送去了救助金,并协调当地政府为其申请了低保和修缮房屋资金。

这只是全国刑事被害人救助试点工作中的一个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主任刘志远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自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后,全国各地检察院都加紧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从2009年3月至2010年8月,累计已有866人获得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救助金额达1177万元。

“黑暗中独自哭泣的人”

刘志远告诉记者,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面临着赔偿难的问题。一方面,刑事案件可能无法破案,或法院判决嫌疑人无罪,使赔偿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可能遇到“执行难”,无法得到赔偿。就连张君、马加爵、邱兴华等震惊全国的特大恶性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都未能得到赔偿。“因加害人无力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都成为了‘空判’。”刘志远说。

记者了解到,我国每年刑事立案数在400万件以上,被害人群体庞大。但由于大量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或有的刑事案件发生后很长时间内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因证据原因无法认定责任者,导致被害人及其亲属难以得到有效的赔偿。据统计,我国目前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获得民事赔偿的比例不足10%,每年约有300万被害人及其亲属得不到任何赔偿,生活非常困难,被比喻为“黑暗中独自哭泣的人”。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化,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呼声已经越来越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告诉记者,司法界与法学界在刑事被害人救助问题上已经达成了共识。“在发达国家,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经完善成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与退休保障、医疗保障一样重要。对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救助,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保护。”

李贵方说,我国的刑事犯罪人员及其家属普遍存在“以刑代罚”的观念,认为“人都抓起来关进去了,还要赔偿?”,对被害人的赔偿要求存在抵触情绪,使被害人难以得到赔偿。这就体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先行救助,保障其生存权利,这也符合法律的原理和法律的精神。

刘志远表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虽然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全国性的立法予以制度保障。

刘志远说,前几年我国司法系统主要关注对被告人的保护。“很多人都以为我们的刑事赔偿办公室就是赔偿刑事被害人的,实际上,我们的工作是赔偿被告人。被告人如果被误判了,我们会给予国家赔偿,因为有《国家赔偿法》,专款专用。而刑事被害人救助还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也没有经费上的保障。”

近年来,中央政法委对刑事被害人救助问题非常关注,刑事赔偿办公室的工作重心也从被告人保护转向了对被害人的保护。刘志远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试点在各地检察院都是“一把手工程”,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执行效果与考评体系挂钩。


刑事被害人救助要成为制度,不能闹得厉害才给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谈到,刑事被害人救助属于社会救助范畴,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有利于社会稳定。“许多案例表明,刑事被害人得不到赔偿,可能会采取非常规手段,如上访、闹访等,甚至可能去报复犯罪人员或其家属,从被害人变为加害人。对他们进行救助,可以有效地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湖南省资阳市老人彭伏秋的儿子在广东东莞打工期间被人打死,其本人又重病缠身,家里生活非常困难。由于该案经过多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民事赔偿无法进行。彭伏秋情绪激动,多次上访。此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复查后,认为原案件的不捕决定正确,但被害人亲属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由东莞市检察院对其进行救助。2009年6月,检察院对彭伏秋给予经济救助两万元,并对其耐心解释说理,彭伏秋终于息诉罢访。

刘志远告诉记者,其实检察系统很早就有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例子,但这种救助主要是为了解决信访问题,对不断上访的当事人进行救助,“常常是闹得厉害才给,我们‘花钱买平安’。这种被动救助,明显对不上访的被害人不公平。”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就是变被动救助为主

[1]  [2]   下一页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cnbianhu.com/onews.asp?id=344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涉嫌贩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正确处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人拿刀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出无罪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