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开始试点 不能闹得厉害才给
2011年02月09日 08:24:40 来源: 中国青年报
当年近80岁的陶洪高(化名)老人收到四川省宜宾市检察院干警送来的3000元救助金时,感动得泣不成声。
2002年,宜宾市珙县老人陶洪高的妻儿被人投毒致死,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机关抗诉未果。后来,陶洪高的儿媳远嫁他乡,五口之家就剩下了陶洪高老人与他3岁的孙子,一家人陷入了困境。宜宾市检察院于2008年为陶洪高爷孙俩申请到1万元司法救助后,还协调教育部门解决了他孙子的入学问题。珙县检察院将陶洪高祖孙作为定期回访、跟踪救助的对象,宜宾市检察院的干警最近再次专程看望陶洪高,送去了救助金,并协调当地政府为其申请了低保和修缮房屋资金。
这只是全国刑事被害人救助试点工作中的一个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主任刘志远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自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后,全国各地检察院都加紧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从2009年3月至2010年8月,累计已有866人获得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救助金额达1177万元。
“黑暗中独自哭泣的人”
刘志远告诉记者,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面临着赔偿难的问题。一方面,刑事案件可能无法破案,或法院判决嫌疑人无罪,使赔偿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可能遇到“执行难”,无法得到赔偿。就连张君、马加爵、邱兴华等震惊全国的特大恶性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都未能得到赔偿。“因加害人无力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都成为了‘空判’。”刘志远说。
记者了解到,我国每年刑事立案数在400万件以上,被害人群体庞大。但由于大量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或有的刑事案件发生后很长时间内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因证据原因无法认定责任者,导致被害人及其亲属难以得到有效的赔偿。据统计,我国目前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获得民事赔偿的比例不足10%,每年约有300万被害人及其亲属得不到任何赔偿,生活非常困难,被比喻为“黑暗中独自哭泣的人”。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化,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呼声已经越来越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告诉记者,司法界与法学界在刑事被害人救助问题上已经达成了共识。“在发达国家,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经完善成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与退休保障、医疗保障一样重要。对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救助,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保护。”
李贵方说,我国的刑事犯罪人员及其家属普遍存在“以刑代罚”的观念,认为“人都抓起来关进去了,还要赔偿?”,对被害人的赔偿要求存在抵触情绪,使被害人难以得到赔偿。这就体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先行救助,保障其生存权利,这也符合法律的原理和法律的精神。
刘志远表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虽然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全国性的立法予以制度保障。
刘志远说,前几年我国司法系统主要关注对被告人的保护。“很多人都以为我们的刑事赔偿办公室就是赔偿刑事被害人的,实际上,我们的工作是赔偿被告人。被告人如果被误判了,我们会给予国家赔偿,因为有《国家赔偿法》,专款专用。而刑事被害人救助还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也没有经费上的保障。”
近年来,中央政法委对刑事被害人救助问题非常关注,刑事赔偿办公室的工作重心也从被告人保护转向了对被害人的保护。刘志远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试点在各地检察院都是“一把手工程”,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执行效果与考评体系挂钩。
刑事被害人救助要成为制度,不能闹得厉害才给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谈到,刑事被害人救助属于社会救助范畴,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有利于社会稳定。“许多案例表明,刑事被害人得不到赔偿,可能会采取非常规手段,如上访、闹访等,甚至可能去报复犯罪人员或其家属,从被害人变为加害人。对他们进行救助,可以有效地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湖南省资阳市老人彭伏秋的儿子在广东东莞打工期间被人打死,其本人又重病缠身,家里生活非常困难。由于该案经过多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民事赔偿无法进行。彭伏秋情绪激动,多次上访。此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复查后,认为原案件的不捕决定正确,但被害人亲属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由东莞市检察院对其进行救助。2009年6月,检察院对彭伏秋给予经济救助两万元,并对其耐心解释说理,彭伏秋终于息诉罢访。
刘志远告诉记者,其实检察系统很早就有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例子,但这种救助主要是为了解决信访问题,对不断上访的当事人进行救助,“常常是闹得厉害才给,我们‘花钱买平安’。这种被动救助,明显对不上访的被害人不公平。”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就是变被动救助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