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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开始试点 不能闹得厉害才给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2/9 20:04:05   阅读:5142
动救助,只要符合条件,就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给予救助。

最难的是救助资金

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检、财政部等8家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检专门下发通知进行动员部署。一年多来,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初步展开,其中,江苏、浙江、四川、河南、湖南、辽宁、广东等地成效明显。

在多地开展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试点工作中,有的地区是由公检法联合救助,有的地区是由民政部门来做,各有各的做法,资金来源也不统一,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

刘志远说,试点工作最难的就是救助金来源。很多试点地区的救助金都是由公检法系统自己筹措的,救助工作捉襟见肘。同时,救助标准和范围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救助范围各地都有不同,救助金额也存在随意性,从几千到几十万元的都有。而救助金是有限的,要做到好钢用在刀刃上,“目前我们的原则是以救助人身伤亡案件受害者为主。”

李贵方认为,应该有一部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对救助的对象、额度、程序和范围,有一个系统的规定,这样才能保证救助工作的落实。宋英辉也认为应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单独立法,统一救助与负责部门,使救助资金得以保障。如果单独立法有困难,也可以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加入到社会保障法中。

宋英辉建议,刑事被害人救助采取以政府拨款为基础,社会捐赠为辅,一同建立基金的模式。救助额度可按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浮动,可参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已经可以承担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发达地区由地方政府建立基金进行救助,经济不发达地区可以向中央财政申请经费,保证救助可以在全国各地落实。”(王俊秀 高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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