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大举措,是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性文件,对于进一步做好刑事审判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是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一个重要部署,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既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继承,又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发展,它根据当前社会生活的需要,补充完善了许多新的内容。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确定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四项主要内容之一。根据中央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性文件,以促进全国法院更加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为此成立了项目组,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范围涉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政法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及部分知名法律专家,并报中央政法委审核。经反复修改完善,数易其稿,制定了《意见》。
二、《意见》制定的总体思路和内容结构
《意见》制定的总体思路是,根据党和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政策特性和定位,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指导性意见。《意见》不是提供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重在解决政策导向问题。同时,《意见》注重政策的稳定性以及政策与法律之间的统一性,对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出台的一些法律文件的内容和精神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将相关内容纳入《意见》中,成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具体的刑事司法原则。
《意见》共计四十五条,包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以及“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五个部分。
三、《意见》体现的主要特点
1、强调宽严并重、宽严并用,反对偏轻偏重。宽严并重、宽严并用、宽严平衡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制定《意见》的出发点。《意见》第2条明确规定:“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
一方面,《意见》继续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强调对严重刑事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在明确严惩的对象和范围的同时,还对司法实践中应当特别强调的应予从“严”的情况作出规定,如对于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即使被告人犯罪所得数额不大,也强调依法从严惩处。
另一方面,《意见》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从宽”处罚的情形以及如何正确把握从宽情节。如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意见》对于司法实践中有分歧意见的问题,也特别予以明确。如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而认定为自首的,规定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有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2、强调处理好政策和法律的关系。《意见》特别注意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确保贯彻政策不违背法律,而执行法律又能充分体现政策精神。《意见》第3条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这就明确了贯彻政策必须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同时,《意见》又规定,“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这就为我们在执法活动中科学、适时、正确地贯彻政策留下了空间。
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必须在依法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好政策的指导作用,这也是制定《意见》的一个基本考虑。对此,《意见》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提出具体的政策导向:一是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提出指导性的处理意见。如《意见》首次对于老年人犯罪是否从宽处罚、如何从宽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对法律虽有规定,但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加以明确。如进一步细化了对累犯和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的原则。三是针对司法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