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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8/9 15:46:56   阅读:77011
     第一百零九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
     (二)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四)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个月;
     (五)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一十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要素考虑,依第一百零九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十五节 抢劫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抢劫1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抢劫取得财物,在次基数上数额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 被害人超过1人的,每增加1人,按次基数重处10%;
     (四)抢劫致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1人,按次基数重处20%;
     (五)持械抢劫的,按次基数重处20%;
     (六)遭遇灾害时行为人实施抢劫,按次基数重处20%;
     (七)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按次基数重处20%;
     (八)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按抢劫罪处罚的,按次基数重处30%;
     (九)抢劫2次,按次基数重处40%;
     (十)三人以上结伙抢劫的,按次基数重处20%。
     第一百一十四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结果加重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有下列情形的,刑期相应增加:
     (一)数额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六个月;
     (三)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二年。
 
第十六节 盗窃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 000元以上不满1 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 500元以上不满2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 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 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 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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