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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8/9 15:46:56   阅读:76548
    第六十五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出售、购买、运输假币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不满20万元的,每增加2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六十六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出售、购买、运输假币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年。
第六节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六十七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持有、使用假币4 000元以上不满6 000元,基准刑为罚金刑;
     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     六个月,以上不满5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六十八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持有、使用假币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每增加2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六十九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持有、使用假币数额为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年。
第七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七十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二)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七十一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七十二条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
     (一)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二)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七十三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二)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三)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四)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第八节  贷款诈骗罪
     第七十四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七十五条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贷款诈骗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贷款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⑴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⑵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⑶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⑷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⑸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二)贷款诈骗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七十六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贷款诈骗16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贷款诈骗16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⑴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⑵携带贷款逃跑的;
     ⑶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二)贷款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前项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第九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七十七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 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 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第七十八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七十九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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