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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8/9 15:46:56   阅读:77011
     第八十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
第十节  合同诈骗罪
     第八十一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八十二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一)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八十三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八十四条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
     (一)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刑;1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十一节 非法经营罪
      一、非法经营食盐
     第八十五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不满25吨的,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八十六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非法经营食盐50吨,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第八十七条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量刑格量刑。
     第八十八条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量刑格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第八十九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第九十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第九十一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内的,基准刑为罚金刑;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2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九十二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九十三条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量刑格量刑。
     第九十四条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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