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礼智常以帮助高中生入读大学、军事院校、安排工作等为名骗取钱财。2006年至2009年12月期间,邓礼智以能将曾某的子女杨某安排到部队为由,通过借款方式掩盖非法事实,约定分三次收取曾某30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3张,借条内容均为“今借到曾某现金壹拾万元整,借款人邓礼智”,约定于2009年3月底和9月底还清,并口头约定如果未能成功安排曾某子女去部队,则返还该款项。后邓礼智未能将杨某安排到部队,也未按时归还款项,经催收未果后,曾某将邓礼智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邓礼智立即归还借款30万元。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后判决邓礼智及其配偶归还曾某的借款30万元。后邓礼智的配偶不服,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再审查明,邓礼智因其他类似行为已于2011年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璧山法院再审认为,邓礼智与曾某间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涉及的30万元涉嫌构成赃款,法院认为该案涉及的问题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据此驳回了原审原告曾某的起诉。
对于前后不同的判决,法官解释称,曾某等利用高额金钱委托邓礼智以非法手段为其子女办理入伍或入学手续,虽然双方在形式上达成借款协议,但实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属无效合同,同时涉嫌刑事纠纷。如果邓礼智利用非法委托之人所给之钱以行贿的方式谋取入伍或入学指标,则该款项即属于赃款,应当被收缴入国库,不应返还给当事人。因此,法院认为,该案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