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浙江金华的朱某、周某、吴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在贵州岑巩组织多名越南籍女子卖淫。近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吴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3年10月4日,被告人朱某、周某、吴某出资30万余元(其中朱某占50%的股份,周某、吴某各占25%的股份)从郑某(另案处理)接过该“色情公司”,该公司旗下控制着越南籍女子小番、小芳、小林、珍珍(均为化名)四人,这些人藏匿在岑巩县新兴一出租民房内。该“公司”将卖淫女信息、联系方式等内容制成卡片,放置在本县及周边县市多家宾馆内,借此招揽生意。卖淫女每完成一笔交易就将嫖资上缴“公司”,“公司”根据交易次数给予卖淫女相应提成。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从事卖淫活动获利5万余元,非法所得均按各自所占股份分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周某、吴某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组织卖淫女卖淫过程中,相互配合,均实施接听电话、接送卖淫女、收取嫖资等行为,所起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周某、吴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在组织他人卖淫过程中实施的各项行为以及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外籍失足妇女被公安机关依法遣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