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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医大二附院医护人员被砍杀案开庭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3/11/21 16:22:28   阅读:1224

1月19日,备受关注的安医大二附院医护人员被砍杀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去年11月13日,被告人彩春锋因疑医院诊治造成自己身体不适,手持菜刀砍向五名无辜的医护人员,酿成一死四伤的惨剧。对此,彩春锋当庭翻供称,自己只是想弄点事情出来,引起院方注意,并不是故意杀人。

  庭审曝光发案细节

  公诉方合肥市检察院指控,去年11月6日,彩春锋因患有肾结石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准备接受碎石手术。因术前“灌肠”和“皮试”后感觉身体不适,遂对该医院医护人员产生猜疑和报复心理。

  同年11月13日,彩春锋到超市购买了一把菜刀,装在背包里乘出租车到安医二附院。据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彩春锋直接走到医院住院部北13楼泌尿外科护士台,看见护士长戴某正在低头写东西。当时,戴某还抬头对他说了声“你好,你来啦。”但是彩春锋没有理睬,直接拿出刀,向她砍了两刀。

  随后,彩春峰又持菜刀砍伤护士刘某等其他四名医护人员。而被害人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当时好激动,一直举着刀砍。”据彩春锋供述称,他误把一人当成给自己做检查的护士,砍错了人。至于砍其他人,则是因为这些人阻止他砍人。

  行凶时,彩春锋对一名男医生手下留情。据其解释,是因为在之前看病过程中觉得这名男医生对病人很好,就不想伤害他,还让他赶快报警。

  在随即赶到的警察面前,彩春锋丢掉了菜刀。

  庭审时,公诉方公布了彩春锋购买菜刀和在医院行凶的一组视频证据。但因画面过于血腥,中途停止播放。

  被告否认故意杀人

  “住院期间,表现很好。”这是彩春锋给医护人员留下的印象。连彩春锋自己也说,在住院期间没有和医院没有发生纠纷。那为何彩春锋会作出如此极端的报复行为?

  “手术前一天,护士给我‘灌肠’后,觉得肚子里火辣辣的难受,而且变得对声音特别敏感。”彩春锋说,晚上他还听到护士台有人在“摔瓶子”,这让他整夜难眠。

  彩春锋回忆说,到了第二天,一名护士给他做完皮试,向护士长大喊了一声“成功了”。随后,护士长过来检查了针头。“我当时迷迷糊糊地,觉得肯定是注射了不好的东西。”

  于是,彩春锋放弃了手术治疗,办理了出院手续。但回到阜阳老家的彩春锋始终觉得身体不适,怀疑被医院“整”出了问题。

  11月12日,彩春锋准备从阜阳到上海看病,但一路上越想越气,决定中途折返合肥。彩春锋交代了一个细节,案发当日,他还曾去安医大一附院就诊。感觉那里的医生不愿意给自己治疗,他便拿出刮胡刀片吓唬医生。随后,彩春锋跑去该院投诉,但因领导不在,自己又不会写投诉表而放弃。这一切,让他觉得投诉无门,怒火中烧。

  “反正也活不了了,不如同归于尽吧。”在公诉方出示的笔录中,彩春锋曾这样说道。

  但庭审中,彩春锋却坚称自己只是想找到安医大二附院的护士长和给自己做检查的护士,搞出点事情,让院长出面过问。

  “我认为自己只是故意伤害,没有想杀人。”彩春锋说。

  两份精神鉴定报告结论不一

  案发后,彩春锋先后接受了两次精神鉴定,但鉴定结果却截然不同。

  由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果是,彩春锋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因为无法接受这份鉴定结果,戴某的亲属申请了重新鉴定。后经过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彩春锋患有偏执精神障碍,作案时应该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这两次鉴定对彩春锋作案时所具有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不同判断,成了公诉方、被告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辩论焦点。

  公诉方采纳了第二份鉴定意见。因为后者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调查取证,分析论证具体、细致。而被告辩护律师则对第二份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彩春锋与医院没有纠纷,是出于妄想才会行凶,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原告代理人认为两份鉴定意见均不可采信,因为鉴定依据都不全面、真实,鉴定过程也不规范。

  “彩春锋能清晰认识自己行为的目的以及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对象,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原告代理人说,如果是患有精神疾病,彩春锋到现在不经治疗,还能生活自理,思路清晰,是违背科学规律的。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彩春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作案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的量刑意见。五名受害人及家属要求依法追究彩春锋的刑事责任,并提出近70万元的赔偿金额。

  因为案情复杂,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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