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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结伙伤人又盗窃二罪并罚受刑6年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3/11/19 13:58:04   阅读:1022

广西南丹县一“90后”年纪轻轻却不误正业,不仅与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还一起盗窃农民的水牛,最终落网受刑。11月18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该起故意伤害、盗窃案,依法认定被告人龙保江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2012年1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龙保江伙同潘某某、杨某某、罗某)等人持刀窜到南丹县城关镇河东路市场路口,想找先前打其朋友的人报仇。当何文、陈德军路过该处,潘某某、杨某某、龙保江误认为何文、陈德军是其要找的人,便持刀追赶其2人。2人发现被人持刀追赶后,陈德军往金芙蓉方向跑,何文往“风景线烧烤店”跑,后何文跑进 “风景线烧烤店”的厕所内,被龙保江、潘某某、杨某某追赶,龙保江持刀冲进厕所将何文砍伤。后龙保江、潘某某、杨某某等人逃离现场。案发后,经南丹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何文所受的伤为重伤。

  2012年1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龙保江伙同潘某某等人窜到南丹县城关镇拉所村“邪气坳”附近田边,将李芳侦放在该处的1头母水牛盗走。后将该牛运到南丹县六寨镇六寨街销赃,得款后予以分赃。案发后,经鉴定,被盗的母水牛价值为7 000元。2013年7月20日,李芳侦收到龙保江的父亲龙正飞代龙保江退赔5 000元,并表示对龙保江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保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致1人重伤,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价值7 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龙保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龙保江的亲属已退赔李芳侦的经济损失5 000元,视为其退赔,并取得李芳侦谅解,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通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法通公司朱运德律师,联系电话1892656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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